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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首次确诊需要报告
日期:2013-09-21

    从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络宣传信息中心获悉,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报告首次确诊的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信息最终会转入到患者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便对患者进行定期的随访、指导患者服药与开展康复训练。
 
    《办法》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之后,所在的医疗机构要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患者出院的时候,医疗机构要将出院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由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此次发布的《办法》将报告范围界定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主要涉及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疾病。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