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2013年版)》和《心理治疗规范(2013年版)》发布,对精神疾病、心理疾病诊疗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规范》明确,心理治疗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人员应避免在治疗中与服务对象出现除专业关系以外的关系,不得利用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规范》规定了心理治疗人员的资质: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这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成为心理治疗人员。心理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医疗机构应按照心理治疗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心理治疗场所。
在影响心理治疗效果的因素中,心理治疗人员如何处理与服务对象间的双重关系在学术界始终存在争议。双重关系是指心理治疗人员与服务对象除了专业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如朋友关系等)。《规范》要求,心理治疗人员应当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服务对象建立职业关系。应努力保持与患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不得在治疗关系之外与服务对象建立其他关系,不得利用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一旦治疗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规范》还对13大类心理治疗操作技术的操作程序、方法和注意事项作出规定。
《规范》要求,心理治疗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但发现患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等情况时,应该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时向其监护人通报;如发现触犯刑律的行为,医疗机构应该向有关部门通报。
此外,《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2013年版)》把精神障碍分为10大类,对每一种精神障碍提出原则性治疗方案。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