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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5-04-29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甘霖表示,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
甘霖表示,这次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製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製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製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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