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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拟禁止广告代言人推荐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信息处
日期:2015-07-14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6.淫秽、迷信、荒诞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