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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最高可判七年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信息处
日期:2015-08-31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医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
据了解,“医闹入刑”的内容是在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紧急加入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稿并无上述条款。近年来,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虽然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规定,试图遏制医闹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各地仍不断有医闹事件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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