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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介绍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信息处
日期:2016-04-21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记者从国家卫计委获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下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国家卫计委昨日表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但2015年仍高达113.51。

  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要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卫计委在其官网的解读中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医学诊断程序: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