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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丨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解读(二)
日期:2026-07-28

  医者清,则患者安。为推动警示教育走深走实,实现纪法教育精准滴灌,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纪委特开设 “纪法小课堂” 专栏。专栏精选纪法条文与行业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纪、以案明法,引导全院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清廉医心守护生命重托。

  准则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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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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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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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某州某某医院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以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5690000元。2021年9月,某州某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该医院原法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对该院医师、护理、财务等涉案人员吴某某、田某某等共11人,均以诈骗罪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县法院对1名与此案相关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对9名监管履职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县医保局已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定点协议,损失的医保基金5690000元已全部追回。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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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医院通过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的规定,尤其是“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顶替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明确禁令。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严重破坏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该案中从院长到医师、护理、财务人员的全员涉案,反映出单位整体诚信缺失、法纪意识淡薄,最终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警示我们,诚信是医疗行业的立身之本,任何触碰医保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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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来源

  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网站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