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者清,则患者安。为推动警示教育走深走实,实现纪法教育精准滴灌,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纪委特开设 “纪法小课堂” 专栏。专栏精选纪法条文与行业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纪、以案明法,引导全院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清廉医心守护生命重托。
准则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准则内容】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典型案例】
2014年5月21日,某市某医院精神障碍科未经医院批准,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由科主任苗某某组织本科室有关人员与其他单位人员举行学术交流活动,共计产生费用12,244元,全部由医药企业报销。2014年8月26日,广州市惠爱医院给予苗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对苗某某等13名参与活动的精神障碍科工作人员均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扣罚半年奖金的处理。
【案例分析】
苗某某作为科室主任,未经医院批准,组织科室人员以学术交流为名,将产生的费用全部交由医药企业报销。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的规定,尤其是“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的明确禁令。接受医药企业的捐赠资助,必须经过医院正规审批程序,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以科室或个人名义私自接受企业报销活动费用,实质上是变相接受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容易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受到企业影响,损害患者利益。该案中从科主任到普通医护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警示我们:任何形式的违规接受捐赠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守住廉洁底线。
【以案释法】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接受捐赠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捐赠财产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捐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禁止“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案例来源: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网站
供稿:纪检综合室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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