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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诊疗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和导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提出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 10%。《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1 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 号)及《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 号)等相关文件和意见提出,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我院开展特需治疗项目有心理督导师心理咨询,具体事项请咨询9600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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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