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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今年推开居民大病保险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03-24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从今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自2015年起,该省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意见》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今年该省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该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今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意见》明确,该省今年实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今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