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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严禁将死胎和死婴按医疗废物处理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04-06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