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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医保病症要求不剔除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04-09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政府自愿医保计划所设的“最低要求”,令保费上升,市民日后难以再用低廉价钱投保。食物及卫生局重申,不会剔除“最低要求”下将承保投保前已有病症的要求,认为这有损自愿医保的政策成效。

  对于有人提出年满40岁的高风险者,如在自愿医保计划推行一年后才投保,其承保范围能否豁免以前已有的指定病症的保险计划,从而使他们能以负担得起的价钱购买医保。

  食卫局昨提交立法会文件指出,所有投保保单需符合“最低要求”,其中一项为承保投保前已有的病症。当局解释,一些在投保前已有病症的高风险人士,往往难以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或在承保时,加入额外的不承保条款。因此,很多在投保前已有的病症的人士,被迫向公营医疗机构求诊。

  自愿医保的另一基本目标是保障消费者,认为要求承保机构必须承保投保前已有病症是可取的做法。根据保险索偿投诉局的统计数字,“不保事项”是该局所接获有关住院,或医疗保险的其中一项主要投诉类别。在2013年审结的161宗个案中,50宗与“不保事项”有关。而公众咨询结果中,亦广泛支持承保投保前已有病症的建议。

  食卫局又以澳洲、爱尔兰、荷兰、瑞士和美国为例,指承保投保前已有病症是常见的基本要求,故不会放宽将已有病症剔除在承保投保前的要求,认为有损自愿医保的政策成效。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