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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04-10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
《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各地要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对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满足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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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