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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基本药物政策助力基层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09-03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调整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一定数量的补充药品,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探索全科医生“县管乡用”模式。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家乡镇卫生院有2名~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完善落实针对全科医生的优先聘用、提前报考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意见》要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应将乡村医生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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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