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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保障医疗机构无条件急救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10-27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大庆市也将始执行这一《细则》,今后,凡在大庆市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紧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要无条件对其进行急救,急救所产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身份不明或无钱患者可救助

  10月24日,记者从大庆市卫生局医政科了解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抢救紧急危重伤患时,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需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有缺口的,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救助基金来自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

  大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通过大庆市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募集,由大庆市卫生计生委与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经办机构设在慈善总会。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骗取救助基金将受法律制裁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凡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拒绝和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大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将负责对当地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