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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发布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11-19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1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两个基本标准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突出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功能定位,二是突出老年需求,三是细化配置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养老机构得到快速发展,但内设医疗机构缺乏有针对性的设立条件,尽管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明确了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但与当前的老年健康需求不相适应。今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基本标准起草工作,经多方研究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这两个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要求,医务室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护理站要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根据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护理站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注册护士与护理员比例为12.5。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基本标准提出,建立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保证老年人在病情突发改变时,获得及时救治或转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