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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11-25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精神。为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获得通过以来,不断细化深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行政处罚额度过轻,未能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等问题。

  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6月23日迎来首次大修。草案主要重点在加大问责机制、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方面。

  加大问责机制

  众所周知,刑罚可以成为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重大责任事故就应该与重典相匹配。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治乱用重典,这部经审议通过后成为目前“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在处罚方面,也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公务人员可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配以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样体现了目前最严格、最丰富的追责形式。”

  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发生严重问题,直接吊销许可证,有些甚至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对此,高秦伟评价,“西方国家规定‘禁止’时限一般是5-10年,我国拟规定‘终身禁止’,这一标准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规定还列出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病死的畜禽肉生产食品等十三种违法情况,可以处货值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告别“九龙治水”

  对于监管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具体说来,食品链上中下游有多个环节,食品最初的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管,到了加工环节是工业部门管,流通的时候,又变成流通部门管,中间又夹杂着质监、食监、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等,这样就形成“九龙治水”的格局。这就形成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将“九龙治水”变成“一龙治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表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做到无缝对接,经常出现各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责任与权力,从制度上对此进行完善。”

  草案规定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地方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刘俊海亦认为:“修订草案在确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体地位的同时,意在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他还表示,“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空隙较大。这些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均有所改观。”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从最终目的上看是必须要做的,势在必行。这次修法过程中把这样一个观点清晰地传递给全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民众对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诉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他还说:“这样一个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再到社会第三方、消费者个人形成的一整套联动监管体系,就是我们在修法当中应当力图建立的社会共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