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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 药品招采谋变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4-12-24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药品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成为管制药品价格的第一道关口不复存在。在此背景下,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该如何改进和完善?12月23日,在有关方面主办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集中采购方向不能动摇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毛宗福表示,在实行药品政府定价的时代,药品集中采购部门事实上是在药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通过量价挂钩的办法,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药品价格放开后,最高限价不复存在,集中采购工作面临的压力会更大。

  与会专家认为,药品价格放开的实质是价格改革,是要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实践探索证明,药品集中采购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好措施,应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提出,药品集中采购的实质是通过量价挂钩发现和控制药品价格。对于价格偏高的药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有责任通过发挥量的优势压低价格。“以量换价”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不能因为当前对于采购量把握不准,就否认集中采购,简单地把药品采购权力下放。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拿不到的价格,如果医院能够通过二次议价实现,这显然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现象。

  与会专家表示,通过完善平台建设,进而准确把握药品采购量,是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关键环节。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始试行由医保部门主导实行药品带量采购,实现医院药品信息数据库和医保平台的对接,进而掌握医院整体药品采购量,从而形成带量采购,最大限度地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空间。

  ■药品集中采购将分类开展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经过调整完善后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正在提请国务院研究。据介绍,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是对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完善后的方案,对于医院用量集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药品仍实行“双信封”的采购办法,通过以量换价,寻找药品的合理价格。对于低价药品、急救抢救类药品,政策将给予扶持,在控制市场谈判空间的前提下放开价格,完全由医院和生产厂家谈判议价,让市场把药品生产企业的活力激发出来。对于用量很小又临床必需的药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对于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要探索建立国家谈判机制,实行国家和地方分层谈判,借鉴国际谈判经验,发现这类药品的合理价格。针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药监部门要加强综合评估,托住药品质量的底线,让问题企业及早退出市场。对于国家严格控制的药品将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仍由政府部门严格管控。

  经过测算,医院用药品种的80%仍由医院自行采购,从而充分体现了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调动医院药品采购参与度的指导思想。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研究室主任傅鸿鹏指出,药品集中采购不是解决医改中所有问题的金钥匙,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实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共同推进。要调动医院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内生积极性,需要落实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医保付费机制,完善医务人员分配激励机制等多项改革协同推进。

  ■行政部门应恪守自己的角色

  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房志武提出,要讨论药品采购政策,首先要界定谁是买家,政府部门尤其是省级招标采购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是药厂和批发代理企业,现实的买方代表则是执行了80%采购量的医院,它们代替患者和医保部门在执行购买方的职能。而作为主管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也随之拥有了买方代表的身份。

  房志武表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淡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如果行政部门能够严格恪守自己的买方角色,坚持买卖双方平等的前提,那么它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肩负的监管角色是不可替代的,卖方没有权力要求买方代表退出。当前买卖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医院行政主管机构拥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部门,它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同时又兼任买方代表,常常将行政领导身份和买方身份混同起来。行业内的抱怨,主要源自于政府部门对于买卖规则的强行干涉。

  房志武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应避免介入药品交易的具体过程,对于国家层面制定的交易规则要严格执行,更不应随意更改、破坏既有的交易规则。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