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抓紧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公立医院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
据了解,此次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大亮点,是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分类采购实施后,公立医院将通过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集中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立医院的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环节,《意见》提出,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恶性竞争,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
《意见》还对药品流通的多个环节提出要求。如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明确药款结算时限,强化合同约束;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意见》提出,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