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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 与其被动受罚不如主动召回
民以食为天 与其被动受罚不如主动召回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5-04-06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发生召回事件,相关企业往往会遭遇质疑。在这种情形下,不少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实施召回

  说起食品召回,很多年轻妈妈或许还记着这样一件事:2013年夏天,因新西兰乳制品巨头恒天然集团生产的乳清蛋白粉原料含有肉毒杆菌,导致使用该原料的部分多美滋、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被污染。这一事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信心,但随着相关企业先后启动公开、透明的召回流程,用最大努力追回、销毁了缺陷产品,将安全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涉事企业也最终度过了危机。

  民以食为天。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能够给公众健康加装一道“安全防线”,降低潜在风险,这对企业、消费者来说都是好事。我国早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几年下来,有效的食品召回案例并不多。

  食品召回究竟难在哪里?

  食品召回的前提是发现问题。企业自检可以发现问题,但是考虑到经营成本等因素,完全让企业主动发现问题,好像靠不住;消费者也能发现问题,但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失去召回的有利时机。所以,食品召回必须建立在严格有效的市场监管之上,然而,由于食品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多,对食品生产的监管难度大。特别是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前后不一或相互脱节,成为食品召回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

  有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有近5000个食品标准,在不同领域,有的标准欠缺,有的标准滞后。在多种标准下,企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标准,也是必然。食品召回的基本要求是公开、透明,可很多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管理落后,缺少完整的食品追溯体系,即使发现了缺陷食品,如何确定这些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范围,都很成问题,更谈不上启动召回机制了。

  从本质上讲,食品召回是生产企业自我纠错的一种积极行为,离不开舆论支持。但由于社会舆论对召回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旦发生召回事件,相关企业往往会遭遇舆论的猛烈质疑,甚至失去消费者的信任。所以,面对问题食品,不少企业担心被“二次伤害”,他们宁愿接受处罚,也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实施召回。

  食品召回是一种积极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手段,用好这一手段,能最大程度防止事态恶化,避免更多伤害。建立健全食品召回机制,首先要健全食品质量体系,为食品召回建立完整、可遵循的标准。要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出现问题食品却无视召回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另外,对主动实施召回的企业,舆论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支持,激励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敢于召回、主动召回,提高“自我纠错”的自觉性。

  希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从根本上改变食品召回面临的困境,让食品召回早日告别尴尬,为食品安全加上一把“放心锁”。

  食品召回后怎么处理

  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指的是被召回食品的处置。从世界范围看,对召回食品的处理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对召回食品进行销毁处理;

  二是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即对人体和环境都不造成危害的处理方式,且经过这种处理,不会带来二次危害;

  三是对召回食品采取更换标签标示或者加贴警示标识,重新销售。

  一般情况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要采取前两种处理方式,而通过更换标签或者加贴警示标识能够消除安全隐患的食品,可以重新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召回程序不仅要产生将问题食品全面召回的效果,同时,还应对被召回食品的处理予以规范,避免问题食品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召回制度的价值。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