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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 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解读(九)
文章来源:
日期:2026-11-03

  医者清,则患者安。为推动警示教育走深走实,实现纪法教育精准滴灌,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纪委特开设 “纪法小课堂” 专栏。专栏精选纪法条文与行业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纪、以案明法,引导全院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清廉医心守护生命重托。

  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准则内容】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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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余元;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分析】

  刘某作为普外科主任医师,手握设备申报、耗材选用、药品使用等关键权力,本应恪守职业底线,却将职务便利变成敛财工具,为多家医药企业的设备和药品进院大开方便之门,收受回扣高达45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的规定,尤其是“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的明确禁令。医药回扣不仅推高了医疗费用,加重了患者负担,更腐蚀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刘某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最终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此案警示我们: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法律的高压线,任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回扣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公立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禁止“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