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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过期食品处置“三不准”
日期:2014-03-16

    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此类食品,不得将此类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通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亦可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将其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要建立处置台账,记录食品信息、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时间、地点、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同时保留影像资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通知》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通知》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