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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栏目不得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5-04-22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宣传中心
2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记者对此梳理出了八个看点。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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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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