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精神障碍患者托管”事件 引发的深思
前几日,我听同事说到这样一起事件:“有多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生了托管事件,集体“逃”出了医院。”由于那些病人大部分有暴力倾向,所以给市民们带来了很多不安因素,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一种威胁。当然,在这里用“逃”这个字眼,或许显得不是很恰当,但是仔细想想,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问题,真的值得我们深思。因此,针对这起事件,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专家们特别强调:如何更好的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时避免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才是全社会需要倍切关注的中心问题,也是我们医务工作者的首要任务。那么,应该怎样加强对精神病人人身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如何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呢?
随着《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与实施,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
《精神卫生法》明确指出,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曾经,各地“被精神病”的事件多次发生,使得精神障碍疾病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精神卫生法》的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使得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这更完善更全面的维护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另外,《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及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此外,精神卫生立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立法的一个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新浪微博中针对类似事件,曾经有这样一段评论:“一群丧失人身自由的公民,在媒体高度关注中,没有丝毫话语权。”“非自愿住院人士集体逃跑,是公民对人身自由渴望的表达,是对诉求长期不被承认和重视的抗议和自我救济。”这也更加说明了我们所有人的夙愿。
为此,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专家们呼吁:我们要关注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不受伤害。虽然有些精神疾病患者已没有了自知力,会给社会和谐带来一些不安因素。但是相反与其他患者相比,他们其实是社会最脆弱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因生病而变得境遇悲惨,不仅饱受着疾病的痛苦,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遭受偏见和歧视的折磨,并且,一些侵害患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精神疾病患者作为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需要我们去保护,更需要通过立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那么,应该怎样加强对精神病人人身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如何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呢?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专家呼吁:
1.我们要维护和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多举办一些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
2.坚持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呼吁全社会的人们尊重、理解并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4.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5.高质量的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6.经常和有关精神卫生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7.医护人员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都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
8.此外,还要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精神卫生工作坚持以“促进和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方向为主要目标,以身作则。并坚持“替政府担忧,为社会奉献”的办院宗旨,用实际行动、完善的医疗设备、精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促进人的心理和谐,推动整个社会和谐的健康发展。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