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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听证会意义重大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3-07-25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笔者从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络科提供的医疗信息资料中了解到:
    在2013年7月23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围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举行了听证会,会议的主题就是如何科学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本次听证会共有约1000人前来咨询,约200人报名参加,最终在这200名报名人员中确定下来16名听证陈述人,他们都是来自不同阶层的群众代表。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一共有四个:
    一、草案中对医疗纠纷预防中政府、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的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否准确、适当;
    二、草案中规定通过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诉讼等4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是否科学;
    三、草案中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能规定是否合适;
    四、草案中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主体及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适当。
    就以上四个方面,参加会议的分别代表医方、医调委和患方的听证陈述人纷纷积极提出意见,比如:“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患方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草案应增加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责任的制度,预防纠纷发生才是重中之重”,“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必须通过解剖来查明具体原因”等等,气氛相当热烈。
    所谓听证会,也称公证会,它是一种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听证会还有几个显著的特点:听证会既要听对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要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角度考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听证会具有很大的公开性,会议的听证陈述人都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并不是由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产生,而且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都应当做立法的重要依据,如果法案中没有采纳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要作出相应说明。
    了解了上述听证会的特点,就可以看出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此次立法力求民主、科学的决心。正如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立法听证,是法定的民主渠道。直接涉及民生的事情,要多听听群众的意见,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民主、科学立法。”
    根据听证规则,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查阅并修改于自己有关的听证笔录。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此次以举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立法听证会的方式进行立法,有效地推进了国内民主、科学的立法进程,相信此次听证会能够有效地帮助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早日建立与完善。
    这次湖北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立法听证会,是全国医疗行业改革进程中又一次科学合理的实践,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相关部门也表示,在这次湖北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立法听证会中的条款,有许多也非常符合我们的实际情况,为我院下一步更好地构建医院和患者的和谐关系,起到了很好借鉴作用。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