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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接连发生 监护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接连发生 监护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文章来源: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日期:2013-07-24
作者: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近几天内北京发生了两起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导致了公众的紧张和恐慌情绪。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山东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昨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内再次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嫌疑人王某,系北京本地人,1963年出生。经初步审查,王某曾被精神病医院收治,后病情好转出院。
    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相比普通的伤人事件,其伤害的对象不明确,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危害更大。此类伤人事件具有突发性和极强的“爆发力”,让人防不胜防。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的发生,其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我们咨询了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专家,专家告诉我们,很多精神病人发病前是有征兆的,比如大喊大叫、骂人打人、情绪暴躁、不吃饭、不睡觉等,这时候监护人应该及时联系精神病院,将病人送至医院鉴定和治疗。针对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专家表示,对于康复出院的病人,监护人应做好护理工作,只要病人能够按时吃药,是能够保证病情稳定甚至康复的。另外,病人一定要在家属的陪护下外出,避免意想不到的外部刺激引起病情复发。在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有规定,精神病人伤人,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监护人遗弃精神病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专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专门用来保护和管理精神病的人的依据,该法实施后,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采取自愿原则,并且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是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项,那么监护责任就落到了监护人的身上,家属理应承担起监护责任,既是为了病人自身的安危也维护了公共安全。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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