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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妊娠期一般性用药原则
日期:2014-06-01

  在门诊、病房经常会遇到病人问:服精神科的药是否会影响怀孕、胎儿、智力等?此问题很难正确回答,因药物没有大样本的在孕妇身上做试验,有的只是个别病人用药的结果。临床工作中一些病人服药期间怀孕直到生产,孩子都没问题,但不代表药物对所有服用者都无影响。迄今为止,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尚未批准任何一种精神药物可以用于妊娠。在所有胎儿畸形中药物所致的仅占5%。

  精神药物对胎儿的危害主要有:先天性畸形、围产期综合征、长期的精神行为后遗症等。但临床上有一些精神病人服药期妊娠,所生胎儿完全正常,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精神疾病患者若停药可能导致病情复发,发病期对胎儿发育不利。精神科多数药物属C类:对胎儿是否致胎儿畸形暂不确定。少数药物属D类:有可能致部分胎儿畸形。氯氮平属于B类:没有证据表明对胎儿有影响。目前抗精神病药没有一个属于A类。

  妊娠期一般性用药原则:1、没有任何一种药对胎儿是绝对安全的。要充分考虑母亲停药或不治疗的后果,如‘病情复发,冲动、攻击、自杀等,权衡利弊。2、尽量避免选用可能有致畸性风险的药物,如D类的药物(‘碳酸锂、丙戊酸钠、阿米替林’)等药。尤其是在孕初3个月要特别慎重,可不用的药物不用。3、采用对药物代谢有清楚说明的药物。4、孕期药物代谢比非孕期明显减慢,尽可能使用最低有效剂量,用药时间尽可能短,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5、根据药物可能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能单独用药治疗的避免联合用药。6、药物的剂量应为最小的有效剂量,时间尽可能短。特别是产前,应减少剂量,因为药物可能在胎儿体内蓄积,导致新生儿镇静效应。

  若决定服药期间妊娠,应选择疾病的稳定期,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选择相对对胎儿无或影响小的药物,定期对胎儿检查,不要盲目乐观,也不必整日担心药物会影响胎儿。产后是精神疾病高发期,应及时加大药量,防治复发。

  • 对症检查,查必要项目,提供规范检查结果,拒绝虚假结果
  • 对症施术,做必要治疗,采用规范治疗手段,拒绝过度治疗
  • 对症开方,用必要药品,实施规范用药标准,拒绝盲目用药
  • 明确定价,做惠民医疗,推行国家规范价格,拒绝高价医疗
  • 崇尚医德,以卓越服务,执行规范服务流程,拒绝天理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