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要求公办养老机构预留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3年内入住所需床位
早报讯以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将优先保证“特殊”老年人入住。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下发《青岛市民政局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优先满足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基础上收住普通老年人,至少预留3年内入住所需床位。据悉,目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有20家,可提供床位6500张。
优先满足特殊老年人
规定中明确办养老机构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兜底、适度普惠、公开公平、协调均衡的总体要求,在优先满足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基础上,收住普通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为符合本规定的本市户籍的三类人员:
政府保障人员: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因年老、残疾(不含精神残疾)而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对象。
特殊群体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一、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
普通老年人:指上述人员外的其他社会老年人。预留3年入住所需床位公办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预留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3年内入住所需床位,优先满足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需求。在确保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基础上,可以按申请先后顺序收住一定比例的普通老年人,尤其是本市户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公办养老机构,收住普通老年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机构床位数的30%;部分为政府投资的公办养老机构,收住普通老年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机构床位数的60%。规定实施前已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上述要求。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有养老床位3.6万张,已经达到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今年还将新增7000多张床位,总体数量不少,但因为存在城乡和区域差异,出现不平衡现象。而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有20家,可提供6500张床位,目前收住对象没有特殊要求,按照顺序排队入住。
特殊群体需提交证明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应携带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重度残疾老年人(一、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应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公办养老机构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确定护理等级,签订入住服务协议。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住。政府保障人员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应当确保及时入住。收住对象范围内的市内三区户籍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住市直公办养老机构。
排队等候人员要公开
规定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功能和床位数确定收住自理、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比例,并主动将床位情况、入住情况、入住排队情况以及入住流程、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入住信息要及时录入养老机构管理平台。应当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并对排队等候入住人员名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12349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该规定自2014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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